X姓男子21年前與結褵25年的T姓妻子離婚,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手續,但X男主張當時2人是假離婚,訴請法院確認婚姻關係存在。

一審判X敗訴,但高院認定離婚證人是由他人代簽字,判決離婚無效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X男表示,他與T女結婚後,因當時住的房子被劃入大安森林公園興建範圍,

但X名下有房子不能配住國宅,他於是和T女簽字離婚,以符合拆遷配住國宅資格,

但當時離婚證人並未親自到場,離婚無效。

 

T女則否認與X假離婚,她強調大安森林公園在1994年就已開放,X男提議離婚主因不是為了拆遷補助,而是他外遇不斷,才答應簽字離婚;

且當年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,符合法定要件。

 

一審認定2人離婚經戶政登記,有法定效力,判廖男敗訴,但高院傳訊2名離婚證人,發現其中1名男性證人並未親自到場見證,

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字也是他人代簽,不符合兩願離婚的證人要件,據此逆轉改判廖與潘仍有婚姻關係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 吾 玉  的頭像
    吾 玉

    吾玉小說集

    吾 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